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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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为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注:《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14号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省局及以下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应按市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京国税发[2007]144号)。
2.内容: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主席令[2007]第63号)
3.报告使用者:税务机关
4.委托人:纳税人
5.资质:经税务机关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6.执业准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操作指南
7.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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