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行业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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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为采购和销售,故商贸企业属于典型的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的企业。商贸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下面将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介绍如下:
1、商贸企业增值税
增值税是针对产品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种,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商业零售和商业批发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计算方法采用购进扣税法(销项税-进项税),基本税率13% (2018年1月1日前为17%,2018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算方法,税率3%。
2、商贸企业所得税
商贸企业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商贸企业涉及的印花税主要是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0.03%。
5、其他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二、商贸企业的辅导期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须下月通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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