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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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2018年4月4日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范围: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1%的扣除率(2002年1月1日起13%,2018年起1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1998年7月1日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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